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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委托方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