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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