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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并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2)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
(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6)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