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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的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2.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