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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