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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2.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3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