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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期内。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