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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及时办结。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需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4)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5)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车辆购置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