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