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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依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61号公告)。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