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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向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无。
【报送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