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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