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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于客观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