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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公告)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收到总局审批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报送资料】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2)《“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3)海关缴款书原件(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