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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6日
附件下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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