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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附件信息: 附件下载: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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